| 雷公尖乡垦殖场、县直有关单位:
《靖安县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经2008年第一次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并送县委常委会通过后,已报省、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靖安县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为切实减轻农工负担,促进国有农场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上级一系列惠农政策,进一步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规范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工负担,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实现。
(二)基本原则。坚持减轻负担、惠及农工的原则,把减轻农工负担作为改革的主要目标和基本出发点,切实减轻农工负担;坚持统一政策、规范收费的原则,全面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规定,清理不合理收费,规范国有农场与农工的分配关系,切实保障农工合法权益;坚持各负其责、适当补助的原则,按隶属关系由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由此减少的收入,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坚持因地制宜、配套推进的原则,实行“一场一策”,制定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逐步推进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和内部运行机制等各项配套改革。增强国有农场市场主体地位,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农场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维护农场社会稳定。
(三)总体要求。进一步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切实做到“三个确保”:一是确保农工负担明显减轻;二是确保国有农场经营有序、生产发展、社会稳定;三是确保农工负担减轻后不反弹。
二、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范围
这次国有农场改革的范围是:国有农垦企业、农工性质的国有林场(不含国有森工企业)、国有农、渔种场等。其单位有:雷公尖垦殖场、红岗林场、试验林场、园艺场、良种场、农科所、畜牧良种场、渔种场、娃娃鱼研究所和石马水库十个单位。
三、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 减轻负担,规范收费,全面落实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
1、全面落实取消农业税政策。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取消农业税和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政策,从2006年起,全面免除农工承担的包括类似“乡镇五统筹”费在内的土地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下同)。
2、切实减轻农工负担。各国有农场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减轻农工负担。①本场人员(正式农工、农工家属和长期移居并落户农场的“三类人员”,不含管理人员、退休人员)原已承包了本场农业用地(水田、果园、茶园、旱地、鱼塘、水库、苗圃等)的,按每人一亩“口粮田”(果园、茶园、旱地、鱼塘、苗圃与水田折算标准均定为1:1)的标准计算,由国有农场尽快从2006年、2007年已上交的承包费中退还到户。退还标准为:每亩超过120元的按120元退还,每亩低于120元的如数退还。以上三类人员的“口粮田”,今后不再收取承包费(不含生产性费用)。②正式农工承包农业用地超过每人1亩“口粮田”、2亩“个人缴费田”和2亩“单位缴费田”(缴费田均用于农工养老保险费,后详)的部分;农工家属、长期移居并落户农场的人员承包农业用地超过每人1亩“口粮田”的部分;场外人员承包土地全部,均视为经营田。经营田按照适当减负原则,即每亩减负额10-30元的标准计算,由国有农场尽快从2006年、2007年已上交的承包费中计算退还到户。今后经营田的承包费收取标准,根据市场行情,由农场和承包户按流转田以合同形式予以确定。对国有农场因此而减少的收入,由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予以补助。
3、清理和规范对农工的其他各种收费。严格控制和清理有关部门和国有农场面向农工的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确需保留的,必须有法律法规作依据,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按隶属关系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生产经营性收费,应按照受益水平与实际支出合理确定,由受益农工自理,但不准搭车收费。国有农场要继续增加对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可以参照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有关规定执行,履行民主程序,实行上限控制,“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上限标准按赣发[2005]10号文件规定执行。清理规范收费工作由县农业局会同县物价局、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规范后由农场及时张榜公布。今后不能再向农工收取口粮田部分的土地承包费,也不准清理以前年度的土地承包费尾欠。
(二) 落实政策,惠及农工,完善国有农场社会保障机制
1、改革国有农场养老保险缴费办法。鉴于我县国有农场绝大部分在册职工及退休人员均已按赣府发[1995]50号文规定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为确保农工原享受的社会保障水平不降低,农场社会稳定,现根据赣府厅发[2007]74号文的精神,积极推行“两田制”,改革国有农场养老保险缴费办法,建立国有农场农工参保的正常缴费机制。
国有农场正式农工(不含退休人员),在每人1亩“口粮田”的基础上,按每人2亩“个人缴费田”和2亩“单位缴费田”的形式进行改革。即每亩缴费田每年缴费标准为300元,共1200元。所交费用用于个人、单位分别负担600元养老保险费。以上养老保险费由国有农场统一收取后,向县社保局按规定缴交。国有农场所缴养老保险费与应缴养老保险费产生的差额,财政在转移支付中统一按正式农工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农场在其他收入中补足。
农垦企业,因土地征用等原因不能满足口粮田,对农工家庭人口(包括长期移居并落户农场的人员,但不含退休和提前退休人员)差额部分,按每人每年每亩200元的标准,给予口粮田性质差额的现金补助。其他国营农场在省未统一部署前暂不享受本条补差待遇。
农场职工退休后,应退回口粮田和个人及单位缴费田给国营农场,领取职工养老保险费。
国有农场原已参保的职工,养老金的发放仍按原办法执行;国有农场未参保职工(含欠费职工),如本人要求参保,可由本人写出申请,农场和农场主管部门审核,报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后,再按县社保局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参保手续。
对2003年1月以后新增的参保农垦企业退休人员(含新办参保的农垦企业退休人员),按县社保局统计的实际人数,由省财政每人每年按一定标准对养老保险基金给予补助。
2、积极资助国有农场职工参加医疗保险。为提高国有农场正式职工和退休职工医疗保险水平和待遇,国有农场所有正式职工、退休人员及其家属和长期移居并落户农场的人员可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三种模式的规定和要求参加医疗保险,各单位可以根据赣劳社医[2007]39号文件精神,正式职工和退休职工在征得大多数职工同意的基础上,有条件的由单位筹资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力筹资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先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单位有缴费能力后,再转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退休人员无论选择哪种参保模式,县财政在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中统一按每人每年150元的标准补助。
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家属及其长期移居并落户农场的人员,属非农业户口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属于农业户口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其缴费和补贴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三) 企社分离,搞活企业,逐步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
分离农场办社会职能是减轻农场负担,使之走向现代企业的重要一步,也是这次改革的重点之一。各地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创造条件逐年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实行企社分开,确实减轻农工负担。
全县国有农场自办的中小学校资产一次性整体无偿划拨。人员移交依据中央和省市改革相关政策,经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按如下方法办理:1、2005年12月31日在编在岗,已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整体移交,享受本县同类教师同等待遇。2、具有教师资格,在教师岗位退休人员,享受本县同类退休教师的同等待遇,工资发放按原渠道不变,所形成的差额由县财政负担。3、以下人员不予移交:具有教师资格,但2005年12月31日已离开教师岗位的人员或退休人员;具有教师资格,现在企业其他岗位工作的人员;无教师资格证的人员;挂编、停薪留职、请长假人员,以及代课老师、临时人员。
国有农场经批准成立的公安派出所实行属地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编人员整体移交;国有农场兴办的医院和编制内的医务人员实行与农场剥离,按政策规定认定后移交给当地政府,经整合后按乡镇卫生院模式管理。
在学校、公安派出所的移交过程中,按人员编制数核定支出基数,下划当地财政,不足部分,由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予以补助。
四、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推进国有农场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大力精简机构和人员,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设置农场机构和配备农场干部,积极创造条件,多渠道妥善分流农场富余管理人员。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各项支出,严格控制管理费用增长,防止管理费用膨胀。管理人员职数可根据工作需要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运转费用(主要是管理人员工资)雷公垦殖场总场在确定编制后由财政在转移支付中给予补助,雷公尖垦殖场虎山分场、塔里分场、园艺分场和红岗林场、试验林场、园艺场、良种场、农科所、畜牧良种场、渔种场、娃娃鱼研究所、石马水库等单位按行政村标准给予补助。
(二)场办工商企业要重新确立一级法人。通过股份制改造和租赁、拍卖等办法,全力推进场办企业的改制工作;农场所兴办的非公益性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有条件的也还可以进行改制。
(三)维持“场带村”的管理模式。根据我县实际,我县雷公尖垦殖场、三爪仑林场、北港林场所管辖的五个村,继续由农场代为管理,享受农村行政村的同等待遇。
(四)实行扶持政策,使农场享受当地农村同等待遇。将国有农场农林水、交通、公共卫生、能源、环保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新农村建设项目纳入规划、统一申报,县直有关部门在编制有关专项建设规划以及安排具体项目时,对国有农场项目要统筹考虑,让农场同等享受农业和农村基本建设投入政策。县民政、卫生、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在低保、救灾、救济、优抚、医疗救助、就业和再就业等方面按政策规定把农场统一纳入政策范围。
五、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时间安排和步骤
我县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第一步,从2008年1月上旬至7月底,改革内容为减轻负担、规范收费、落实政策、惠及农工、企社分离、搞活企业。具体目标为减好负、调好田、完善社保和医保、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测算转移支付、兑现补助。第二步,从2008年8月到10月底,改革内容为推进配套改革。整个改革步骤分为准备、实施、总结提高三个阶段进行。
(一) 准备阶段(2008年1月上旬-5月上旬):县国有农场、主管局主要负责人和各指导小组要按照文件要求,熟悉掌握政策,成立领导小组。对各国有农场有关税费改革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对有关人员状况、财务收支管理情况、税费现状、农工负担、农场职工社保医保等问题,分门别类,全部调查清楚,并提出相对应的调查处理意见,并结合调查、拟定《靖安县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为实施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打下扎实基础。
(二) 实施阶段(2008年5月中旬-2008年9月下旬):召开全县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动员大会,组织业务培训,宣传造势,让税改政策家喻户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按“一场一策”讨论通过《农场改革具体实施方案》,经主管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清理核实原职工承包合同及缴费情况和“两田制”改革后职工口粮田、个人缴费田、单位缴费田及经营田承包调整情况及农工参保情况,并进行两榜公示,建档建卡,核定发放好转移支付资金。完成配套改革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 总结提高阶段(2008年10月上旬—10月下旬):各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单位分别上报自查报告和工作总结,申请验收;县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资料,建立档案,组织人员逐项验收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对全县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进行总结,迎接省、市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检查验收。
六、切实加强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化国有农场改革是国家、国有农场和农工利益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关系到广大农工的切身利益,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县里成立以县委书记为组长、县长为第一副组长的靖安县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县财政局局长为副组长,县农工部、发改委、农业局、林业局、教育局、卫生局、民政局、审计局、物价局、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体改委、雷公尖垦殖场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财政局长兼任,办公室人员从小组成员单位抽调,分成农垦系统、农水系统、林业系统三个指导小组。加强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察。各国有农场的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所属国有农场的税费改革工作,指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国有农场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各级、各部门都要加强调研,掌握并解决好税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对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县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确保全县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顺利开展,平稳过渡。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县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农场改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改革政策执行到位,不打折扣。要建立和完善农工负担监管机制,涉农负担公示制度,收费限额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公布农工负担项目、标准和数额,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监督。对严重违反规定,加重农工负担的行为,要按照《中共江西省纪委、江西省监察厅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明确工作职责。建立部门负责制,各部门的工作职责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测算和安排由县财政局负责;涉农收费问题由县物价局负责;涉农负担问题由农业局负责;精减机构、人员分流、农工身份认定、养老保险、医保由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农村综合医疗保险和低保问题分别由卫生、民政部门负责。教师资格认定由县教育局负责。全县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督察由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本《实施方案》由县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