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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新闻出版(版权)行政许可指南

信息来源:文化局   发布时间:10-05-19
 
 文化、新闻出版(版权)
行政许可指南
 
一、音像制品零售、出租许可
审批依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文化部《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管理办法》
审批机关:靖安县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局
审批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25m2
2、县城注册资金不少于5万元,乡镇及农村不少于2万元。
审批程序:向县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并取得《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后,持许可证到县工商局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申报时,须出具以下文件和资料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申请报告;
2、投资人、拟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许可
审批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审批机关:靖安县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局
审批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设立应离中小学校周围250m以外同,面积不少于200 m2,经营活动计算机不少于100台;
2、经营场所经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合格;
3、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审批程序:向县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并取得《网络经营许可证》后,持许可证到县公安局通讯科备案后,在县工商局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申报时须出具以下文件和资料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申请报告;
2、投资人拟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意向书;
4、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三、文化娱乐经营场所许可
审批依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文化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审批机关:靖安县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局
审批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歌厅面积不得少于60 m2,舞厅面积不少于80 m2,设包厢的卡拉OK总面积不得少于80 m2,每个包厢面积不得少于6 m2
2、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不得设立在车站、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得设立在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和人群密集场所。
3、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审批程序:向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并取得《娱乐场所许可证》后,持许可证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备案后,在县工商局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申报时须出具以下文件和资料: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申请报告;
2、投资人拟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意向书;
4、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5、提供消防合格文书。
 
四、打字复印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国务院《印刷管理条例》
审批机关:靖安县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局
审批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25m2
审批程序:向县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并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后,持许可证到县工商局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申报时,须出具以下文件和资料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申请报告;
2、投资人、拟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审批依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审批机关:靖安县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局
审批条件:拟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审批程序:向县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并取得《《营业性演出经营许可证》后,持许可证到县工商局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申报时,须出具以下文件和资料
1资料名称;
2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书面申请表;
3文艺表演团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法人(个人)身份证明;
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5演出器材设备购置情况或者相应的资金证明。
 
 
咨询电话:0795—4662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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